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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ysladmin 2024-07-04 人已围观

简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问题。现在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接下来,我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和个人观点来回答大家对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问题。现在,让我们开始探讨一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话题。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3.国内的景区评分标准是什么?

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5.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几个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可以有效指导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使试点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和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面提升中国旅游景区的行业素质、推出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旅游景区发挥积极作用。

       划分条件

       1、旅游交通,交通基本通畅,有较好的可进入性。路线或航道布局基本合理、顺畅。

       2、游览,有为游客提供咨询服务的场所,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基本合理。

       3、旅游安全,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安全法规,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工作落实。

       4、卫生,环境比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5、邮电服务,提供邮政或邮政纪念服务。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收费合理。

       6、旅游购物,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有本地区特色。

       7、经营管理,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档案记录基本完整。

       8、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空气质量、噪声质量、地面水环境质量、污水排放均达到规定。科学管理游客容量。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

       9、旅游资源吸引力,具有一定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地区意义。有个别珍贵物种,或景观比较突出,或有地区级资源实体。

       10、市场吸引力,本地区知名,有一定美誉度,有一定市场辐射力。

       11、年接待海内外游客3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抽样调查基本满意。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4A景区是旅游景区的等级评定标准之一,代表着较高的服务和游览水平。评定标准包括景区的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同时也与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保障相关。

       4A景区是旅游景区等级评定中较高的等级之一,分别为3A、4A、5A。评定标准主要涉及景区的设施、服务、环境、文化、管理等多个方面。其中,设施条件是评定的重点之一,包括交通、停车场、餐饮、住宿、购物、卫生等各项基础设施。另外,景区所在的自然环境、文化氛围、旅游产品的创新和推广也是评定的关键因素之一。其次,4A景区对游客的服务和安全保障有着更高的要求。景区必须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同时,景区还要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游览体验,如指示牌、服务台、讲解员等服务措施,以及美化环境、改善景区氛围等举措。最后,景区的管理和运营也是4A评定的重点。景区要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顺畅的游览体验。同时,景区还需要协调各方面的资源,如政府、社会组织、商业企业、旅游从业者等,共同推动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如何评定景区的等级?景区的等级评定是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中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的。评定标准主要包括景区的基本情况、自然景观、文化景观、设施条件、安全管理、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多个指标。评定过程中,对景区的各项条件进行评分,最终根据评分情况进行等级评定。

       4A景区是旅游景区的等级评定之一,代表着较高的服务和游览水平。评定标准主要涉及景区的设施、环境、管理等方面,同时还与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保障相关。景区在提升服务水平、改善环境、保障安全等方面需要持续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国内的景区评分标准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景区资源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采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资源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采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采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级与地方级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略)

       附录2: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略)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775-1999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Standardofratingforqualityoftouristattractions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6-14批准

       1999-10-01实施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待海内外旅游者的不同类型的旅游区(点),包括以自然景观及人文景观为主的旅游区(点)。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0001-1994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T15971-1995导游服务质量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旅游区(点)touristattraction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有统一管理机构,范围明确,具有参观、游览、度假、康乐、求知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设施的独立单位。包括旅游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度假区、保护区、风景区、森林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美术馆等。

       3.2旅游资源tourismresource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3游客中心visitorcenter

       旅游区(点)在区内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

       4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及标志

       4.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级旅游区(点)。

       4.2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标志、标牌、证书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颁发。

       5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依据与方法

       5.1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确定,依据"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景观质量评价体系"的评价得分,并参考"游客意见评价体系"的得分数。

       5.2"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通讯、旅游购物、综合管理、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八个评价项目。"景观质量评价体系"包括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继续分为若干评价子项目。对各子项目赋以分值,各旅游区(点)按各评价项目及子项目的相应得分数确定其等级。

       5.3"游客意见评价体系"是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总体印象、可进入性、游路设置、旅游安排、观景设施、路标指示、景物介绍牌、宣传资料、讲解服务、安全保障、环境卫生、旅游厕所、邮电服务、购物、餐饮、旅游秩序、景物保护等评价项目。每一评价项目分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并依此计算游客意见得分数。

       5.4《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景观质量评分细则》及《游客意见评分细则》由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6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条件

       6.1AAAA级旅游区(点)

       6.1.1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良好,依托城镇的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具有一级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充分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及中外文规范、准确、醒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通行便利。路面平整、坚实,或航道深邃、宽阔、无阻挡;

       d)区内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交通工具。

       6.1.2游览

       a)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入口游览导游图、标识牌、景点介绍牌等)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10001的规定。标识牌和景点介绍牌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b)游览宣传教育材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品种齐全,内容丰富、准确,制作精美;

       c)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40%。服务质量达到GB/T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d)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

       e)设有提供咨询、接受投诉、接待服务的游客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热情服务。配有专门咨询投诉电话,使用方便。

       6.1.3旅游安全

       a)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有效,标志明显;

       b)认真执行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安全保卫制度。安全巡查定期、定时,流动巡检工作落实,能有效维护治安秩序;

       c)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或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医务人员,配备游客常备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记录档案准确、齐全。

       6.1.4卫生

       a)环境整洁。建筑物墙面整齐,无污垢。游览参观场所平整,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空气清新,无异味;

       b)公共场所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检测标准;

       c)公共厕所引导标识醒目,数量能满足需要。建筑造型、色彩及格调与环境协调。所有厕所具备冲水、盥洗、通风设备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室内整洁,无破损、无污迹、无异味,干净、明亮;

       d)垃圾箱(桶)标识明显,数量能满足需要,布局合理,造型美观、实用,与环境相协调。垃圾及时清扫,日产日清,不留陈旧垃圾;

       e)餐饮服务符合国家关于食品卫生的规定,配备消毒设施,禁止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6.1.5通讯

       a)通讯设施布局合理。出入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标识规范、醒目,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b)通讯服务在营业时间内方便、畅通,收费合理。

       6.1.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有效维护景观氛围。建筑造型、色彩、材质有特色,与环境协调;

       b)具有本地区特色的旅游商品丰富。明码标价,无价格欺诈行为;

       c)市场管理有序。经营者佩戴胸卡,亮照经营,无尾随兜售或强买强卖现象。对市场违规事件处理公正、迅速、记录完整。

       6.1.7综合管理

       a)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

       b)交通、卫生、环保、导游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具有独特鲜明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良好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产品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的使用;

       d)设立与旅游区(点)接待规模、档次相适应的游客中心

       e)高级管理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100%;

       f)有相应级别的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g)交通、安全、保卫、卫生、环保等各项业务培训制度完善,并得到有效实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h)设有受理投诉的人员和专门投诉电话、信箱。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i)游客集中场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规范、醒目;

       j)设有档次相应的游客休息设施,位置合理,数量充足;

       k)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咨询服务,配备旅游工具、用品,提供其他相关。

       6.1.8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人次在50万以上。

       6.1.9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GB3096-1993中规定的0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HZB1的规定;

       d)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措施先进、得力,游客容量控制措施有效,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环境氛围优良。建筑布局合理。体量、高度、色彩、造型相互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域。绿地面积占有较高比例,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或景观与环境美化措施多样,效果良好。出入口建筑主体格调突出,并与景观及环境协调;

       f)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6.1.10旅游资源品位突出,其历史价值,或科学价值,或艺术价值在世界上具有重要意义;或其资源珍贵、稀少与奇特程度高,在世界范围内属于独有或罕见景观。

       6.2AAA级旅游区(点)

       6.2.1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好。依托城镇交通设施完善,进出便捷;或至少有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设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游客接待量要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顺畅。标志及中、外文规范、准确、醒目,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c)区内旅游(含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通行便利。路面平整、坚实,或航道深邃、宽阔、无阻挡;

       d)区内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交通工具。

       6.2.2游览

       a)各种引导标准(入口游览导游图、标识牌、景点介绍牌等)美观、醒目,文字准确、规范,符合GB10001的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几个等级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A级旅游景区。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为:

       1、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4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好了,今天关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